1、技術 轉讓合同 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技術成果。 第二,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術轉讓合同所轉移的是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2、技術轉讓 合同的效力 技術轉讓合同的一般效力。 第一,對讓與人的效力。 第二,對受讓人的效力。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 專利 、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技術轉讓合同特點
特定性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寬泛的,可以是工業、農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所能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專業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但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
完整性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在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會就咨詢服務項目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但這與有著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的技術方案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這也是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合同的重要區別。
權屬性
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雖表現為以圖紙、資料、磁盤、磁帶為物質載體的技術文件或技術方案在當事人之間轉移,但本質上是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技術秘密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的權屬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法定性
由于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等問題,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約外,還要受《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約。
技術轉讓合同范本:
技術轉讓合同
項 目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轉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