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應符合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合同變更應符合以下條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2、當事人協商一致進行變更;3、對變更的內容作出明確說明。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零二條第二、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可變更合同的五種情形
可變更合同包含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等五種情形。
【法律分析】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4、一方以脅迫的手段的方式訂立的合同。5、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通常說的變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時間等變化而導致合同內容發生改變。在訂立合同后發現有五種情況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無法和對方協商變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請求變更合同,當然,這種權利并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說有利的時候就讓合同繼續履行,等到發現對本身無利的時候就請求變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的一年內請求變更才是有效的。實踐中合同變更并不少見,有時候是債務承擔,有時候是債權轉讓,但這些變更合同的方式都需要債務人的同意,當然有時候通知債務人也可以,但都不得單方決定變更合同,否則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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