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霸王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小鵬汽車被罰款3000元(小鵬汽車被罰)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2-11 10:30:02

汽車三包規定

  汽車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汽車三包規定。歡迎閱讀!

  汽車三包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 修理 、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生產者義務

  第八條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 說明書 、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并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第十條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第三章銷售者義務

  第十一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二條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明示并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于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并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第四章修理者義務

  第十三條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于消費者查閱或復制。

  第十四條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用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于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咨詢修理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并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五章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后,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一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并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后,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

  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后,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破產、合并、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三包責任免除

  第二十九條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產者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一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第七章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爭議處理提供技術咨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選擇技術咨詢人員參與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咨詢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建設,推薦技術咨詢人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

  第三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按照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并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之外的乘用車。

  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家用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單位視同生產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等。

  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規、標準、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出現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四條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并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系統以及信息公開和管理、生產者信息備案、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車三包內容

  1、換車

  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

  在三包有效期內(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為準),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

  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2、退車

  發動機換兩回仍不正常可退車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后;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如果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產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3、修車超5天車主有權開備用車

  在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其中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消費者權益被侵害了怎么辦

如果商家拒絕賠償1000元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消費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和范圍
1、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向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產品說明書、消費清單、交費單據等。
2、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損害時,應對損害的后果及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的相關證據予以保存、保全。
3、消費者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均可納入索賠的范圍。
二、消費損害賠償應遵循的原則
1、對等賠償的原則(1:1)。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全部、等價賠償。〔提示釋義〕消費者遭受侵害有權要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對此,有過錯的經營者應該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損失的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受到的財產、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損失得以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態。所以這種對等賠償僅僅只是有過錯的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最基本的法律責任,也是適用最廣泛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17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懲罰性賠償的原則(1:2)。即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雙倍賠償。〔提示釋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規定的帶有懲罰性質的賠償規定。由于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在主觀上有較大的過錯,也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其社會危害程度較之其他有過錯的經營行為會更大,故法律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賠償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3、承諾賠償的原則(1:X>1)。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消費損害按照經營者先前的承諾予以賠償。〔提示釋義〕經營者為推銷自己經營的商品和服務,所做出的承諾是影響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費者接受其承諾,雙方即形成一種約定的合同關系。因此如出現與承諾條件相悖的情形,經營者即應按其承諾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消費損害索賠的維權途徑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商家賠償必須提供身份證嗎?
需要的,提供身份證是為了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這是我國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后,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這是針對產品生產商、銷售商故意侵權的產品責任,即明知產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損害,卻仍然將其投放市場放任造成損害,而且造成了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處罰辦法

法律主觀:

這個國家已經專門立法,不只是對欺詐做出了具體規定,還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都進行了保護,名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等法律 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 行政處罰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范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 注冊商標 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 民事責任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 身份證 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 違約金 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 訴訟 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 房屋租賃 、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 警告 , 違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

營業執照變更流程(個體變更經營范圍流程)

承攬合同的條款有哪些(加工承攬合同詳細內容有哪些)

保密合同范本(簡單的保密合同協議書2022模板五篇)

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2020法考備考考點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營業執照注銷的流程(注銷營業執照怎么辦理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