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公司可以申請破產的情況如下: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
公司破產后的債務清償順序如下: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綜上所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申請破產需要什么條件
企業申請破產,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并氏哪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
二、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以下情況之一,不宣布破產:
(1)公共企業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償還債務;
(2)保證,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償還債務。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時,中止破產程序。
債務人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核御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絕碼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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