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遇見過。近期,有關“加拿大鵝”的維權事件備受關注。
今年10月,上海消費者賈女士花11400元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鵝”專門店購買了一件羽絨服,回家后發現商標繡錯、縫線粗糙,甚至還有刺鼻異味。賈女士次日向商家討要說法時,先是遭到“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的推脫,后來又被要求出具質量檢測證明。
最后,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國眾多媒體的多重監督之下,賈女士在一個月之后才退貨成功。
類似的“霸王條款”一再出現,讓消費者詬病不已。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但是諸如“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收費”“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等規定,仍然時常出現在生活中。
“我就用快遞寄些紫菜,非要讓我多付1元錢保價,否則就不予承運,這不就是‘霸王條款’嗎?”采訪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說起近日他給朋友寄紫菜時的遭遇,頗為氣憤。最后,為了盡快將物品寄出,雷明只得“被迫”付了這1元錢。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晚飯后去KTV唱歌,順便把尚未喝完的啤酒、飲料也打包帶了過去,但服務員看到他們飲用后立即沖進包房,強令唐天宇將啤酒飲料放置前臺,理由是“本店不允許自帶酒水”。
“這不就是變相強迫我們購買KTV的酒水嗎?后來因為口渴,我們不得不花了56元購買KTV的飲用水。”唐天宇說。
“‘霸王條款’的特點是,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責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目前,“霸王條款”存在于各行各業,比如在一些店鋪會以通知、告知、宣傳單、告示牌等形式設置“霸王條款”,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的交易規則或用戶協議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實際上,我們所說的‘霸王條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陳音江說,格式條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若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排除或減輕自身責任,就可以視為“霸王條款”,其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然而,因為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使得這些“霸王條款”大行其道。
“現實中,部分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在交易發生前已經給予提示,或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認倒霉。其實這類條款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由于部分消費者并不了解,誤認為這些條款具備法律效力,從而放棄維權,客觀上會縱容商家肆意妄為。”陳音江說。
多名受訪者也表示,因為整個維權過程較為漫長,維權成本太高,十分消耗精力,所以一般遇到“霸王條款”也不會去維權,只能默默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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