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
6種情形: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3、沒有明確的被告;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等。
【法律分析】
駁回起訴的情形具體有:1、原告重復起訴的。2、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事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3、搞錯了被告,同時原告拒絕變更被告的。4、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的。5、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同時也沒有正當理由的。6、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7、原告在撤回起訴之后,又另外提起訴訟,但此時并沒有正當理由的。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立案庭立案后審判庭駁回訴訟
法律主觀 :
一、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二、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并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三、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四、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五、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并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準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七、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八、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九、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準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十、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十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核對以下內容:(一)上訴狀、有關證據及收據、一審裁判文書是否齊全,一審卷宗數是否與案件移送函標明的數量相符;(二)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或雖然超過法定上訴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的書面材料;(三)是否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者上訴人關于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十二、上訴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由庭長或院長批準;未予批準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交納;逾期不交納的,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并將案卷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十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二日內填寫收案卡片,統一編立案號后,移送審判庭。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報庭長批準后將案件及時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補充完后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二審立案期間。十四、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本節規定的基本程序執行。以上是關于民事訴訟立案相關回答
法律客觀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后應該如何處理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處理方式是: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訴訟不規范法院駁回起訴怎么辦?
行政糾紛有兩大維權途徑,一個是行政復議;另一個行政訴訟。通常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會選擇通過行政復議來處理,而且大多數問題也可以得到解決。行政訴訟一般使用的頻率較低,如果遇到行政訴訟被駁回,此時作為行政相對人應該先了解自己的訴訟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如果符合而被駁回,可以再次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行政訴訟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作為行政相對人,建議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判斷自己的行政訴訟是否屬于不予受理的范圍,如是,建議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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