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過期還有法律效力嗎
去年公司沒錢給打的欠條,寫的是二零一三年六月一號,今天打電話公司說到下星期給,欠條到下星期會作廢嗎?(大家給支個法吧,謝謝了)不會作廢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來看,對方公司在欠條上承諾在2013年6月1日還款,那訴訟時效起碼應該是在2013年6月1日之后的二年內,也就是說欠條在2015年6月1日之前,都是屬于在訴訟時效之內,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會作廢。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那也只是可能在法院訴訟中喪失勝訴權,但并不是實體債權消失,民事上的實體權利仍然是存在的,你仍可以自行向對方公司主張權利,催討欠款。
擴展資料: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欠條通常適用于下列幾種情況:
1、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產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要寫張欠條。
2、借了他人或單位的錢物到時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部歸還,有部分的拖欠,此時就需寫張欠條。
3、借了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后補寫的憑證,也可以稱作欠條。
欠條要將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借”詞的歧意)要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欠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簽字,最好是按上指紋。;法人單位為主體時,應蓋上單位公章。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欠條
借條過期了,對方還沒有還錢,該怎么辦?
借條過期了,對方還沒有還錢,該怎么辦?催收平臺靠譜不。借條規定的還錢期限到了對方卻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憑借借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判決后,當事人仍然不還款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借條過期了,對方還沒有還錢,如果能夠協商可盡量協商,無法協商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債務糾紛中一些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這就可以很好的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欠條過了還款日期還有效嗎
有效的,欠條有用。正是因為還款日期已過,要求還款才有根據。如果對方不還款,起訴時欠條是有力的證據。私人借款的欠條有效期是,寫還款時間的訴訟時效就是到期三年內。一般來說,借條約定了還款日期的,對方不肯還款的,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3年內提出訴訟追討欠款。在法律的角度來看,沒有寫還款日期是欠缺了形式要件,只要他本人簽訂了名字借條或欠條就有法律效力。對于當事人索要欠款不會有影響,還可以隨時進行索要。所以借條沒有寫還款日期還是有效的,不用擔心起訴對方拿不回欠款。但是在這里要注意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別錯過追債的最佳時機。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當事人在出具借條之日起20年內有權利起訴要求還錢。但是第一次主張權利的時候沒能實現,再次采取法律途徑追債要在此后未能實現之日起2年內,否則過了時效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糾紛,可以讓借款人寫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這樣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了,以免失去法律效力。當然要看對方是否愿意配合,不愿意的就要失去了法律保護。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不一樣的,欠條寫明了還款日期的,其訴訟時效為償還期滿后兩年內。未寫明還款日期的,其訴訟時效為欠條出具日期的兩年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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