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qū)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wǎng)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二)提交材料。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并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經(jīng)濟狀況;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 證據(jù) 材料清單; (5)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jù)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 2、居民 身份證 、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jīng)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jù)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xié)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對決定不予以法律援助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查。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guī) 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p>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
法律依據(jù):《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p>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guī)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 法律援助條例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根據(jù)該條例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 代理 人或 辯護人 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一)依法請求 國家賠償 的; (二)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fā)給 撫恤金 、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 贍養(yǎng)費 、 撫養(yǎng)費 、 扶養(yǎng) 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聘請 律師 的; (八) 公訴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九)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 公訴人 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 死刑 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jīng)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客觀:《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蛸r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向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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