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類型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答案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中訴的種類
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行政訴訟的種類劃分為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等幾類。行政訴訟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
行政訴訟訴的種類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中訴的種類有確認之訴,即確認行政行為無效;變更之訴,即變更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重新責令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給付之訴,即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要履行給付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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