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與委托的區別和聯系
1。適用范圍不同。代理關系可以包括委托關系,可以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而委托關系不能是代理關系,可以是代理關系之外的關系。
2。效力范圍不同。代理關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關系僅僅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托合同則是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托的協議,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僅僅是產生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
委托和代理一樣嗎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其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
(一)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委托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可言,同時委托合同還適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適用。
(二)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系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屬于對外關系,否則,不稱其為代理。委托合同只適用于委托與受委托的對內關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三)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須代理人的承諾。委托合同屬于雙方法律關系,即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首先應有受委托人的承諾,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諾,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處理委托事務,其委托合同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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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一、 委托合同 和 代理合同 的區別是什么 委托合同與 代理 關系存在緊密聯系的同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托合同則是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托的協議,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僅僅是產生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于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這三方當事人。委托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從上述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于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攬、雇傭和合伙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由此觀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為基礎。同時,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托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托人沒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托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勞務 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該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2)委托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訂立委托合同時不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諾,即承諾與否決定著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諾之時起生效,無須以履行合同的行為或者物的交付作為委托 合同成立 的條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須履行一定的形式,口頭、書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經 要約 承諾后合同成立,無論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與受托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委托人來說,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預付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的義務,當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還有支付受托人報酬等義務。對受托人來說,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轉交委托事務所取得財產等義務。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償,應以當事人雙方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與難易程度協商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咋一看其實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背后代表的意思可能差不多,但實際就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其實還是存在較大的差異。雖然最終的行為效果都會歸于被委托人與被代理人,不過法律在這兩對關系中的要求卻是不同。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么區別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么區別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委托合同是委任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關系的存在是辦理委托事項的前提,代理是辦理委托事項的形式其一,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關系,代理則涉及與第三人的關系。
1、效力范圍不同。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委托合同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2、活動的名義不同。代理合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活動,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活動;
3、適用范圍有不同之處。代理合同可以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委托合同只能是委托代理。
委托合同終止情形是什么?
1.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定義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托范圍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 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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