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相信大家都知道主要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訴訟費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如果是特殊情況的話
1.當事人請求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按承擔責任的比例負擔。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
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訴訟費不交的后果
當事人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 二章:關于當事人未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后果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并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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