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申請向其發出支付令,要求欠款人償還債款;欠款人不償還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一般需要提交借條或欠條等能夠證明雙方借貸關系的證明,沒有借條或欠條的話,僅僅是銀行交易流水是不足以證明的,還需要其他證據或者證人證言補強。如果法院判決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出借人可以就法院判決書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銀行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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