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與同事三人合伙辦廠,經營一年虧損較多,無法再干。甲入股7萬,占股份50%,乙投資設備占30%,丙入股2萬占20%,現廠子評估還有資產7萬元如何分配——處理財產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
合伙協議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屬于合伙人的“小憲法”。最高院《貫徹意見》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最高院《貫徹意見》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多數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痹趺幢Wo,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無論是退伙還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伙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
有的合伙人在退伙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伙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伙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伙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1、先以 合伙企業 承擔 債務 。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 合伙人 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即以普通合伙人個人的所有財產對企業 債務承擔 責任) (1) 連帶責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 債權人 償還,不管自己在 合伙協議 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3、例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 合伙企業法 》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 合伙企業債務 時,首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伙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后,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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