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但是當 被告所在地 更加方便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房屋租賃糾紛 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房地產糾紛案件中,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之外的第二大房地產糾紛類型,極為普遍與常見。承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無論是住宅的租賃還是辦公樓、廠房或商鋪的租賃,都經常在我們的生活中發生。而房屋租賃糾紛很多時候又相伴而出,那么出現了房屋租賃糾紛后,到了法院走司法途徑,應該去哪個法院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產生多數是因為合同的簽訂沒有注意很多問題,所以導致糾紛的產生,那么,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首先需要出租人提供所出租房屋的產權證等材料。另外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以及房屋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二、所出租房屋的具體情況:如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列舉住房內裝修情況以及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三、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四、租賃期限: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雙方的租賃期限,租賃合同到期前如需續租或不再租賃,應提前多久及時溝通以及續租時的付款方式等。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六、住房修繕責任:房屋修繕是出租人的責任。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七、住房狀況變更的約定: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八、是否可以轉租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九、違約責任的約定:對于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應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簽訂的好,可以避免很多類型的合同糾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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