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里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里,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并不少見,違法犯罪的人也注定會被繩之以法,如果人們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最好的方式就是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接下來了解一下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里?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里1合伙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在哪?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所謂隱名合伙,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伙。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伙人;利用隱名合伙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為出名營業人。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范。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范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發生合同糾紛問題,首先依照相關規定如果雙方之間有糾紛,首先可以通過協商來進行解決問題,如果雙方之間協商不下的話,最終如果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解決,最終根據判決來進行履行,如果認為法院判決有誤的話,可以再次進行上訴。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里2一、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解決合同糾紛最快的部門,應該是第三方調解機構,通過調解,可以立即生效執行。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需要經過辦案期限的等待,在解決合同糾紛的辦法中,并不是最快的解決方式。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決合同糾紛應該遵守什么原則?
第一,自愿原則。自愿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是糾紛發生后.是否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愿。調解不同于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愿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就不能進行調解。
二是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系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
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里3一、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
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
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蒙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二、經濟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后,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著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于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規。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合同詐騙既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
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
(二)特征不同
目前認定合同詐騙的關鍵,有三種觀點:
1)客觀論:認為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同時非法地占有了對方的財物,就構成合同詐騙。
2)履行能力論:認為簽定合同時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3)主觀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都過于片面和絕對,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為準確。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采取與事實有孛的方法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并已占有了對方的財物。在這里,筆者認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為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的依據。
簽定合同時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未必不具備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沒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借雞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論作為認定合同詐騙的依據顯存不妥。我們應該堅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個人經濟糾紛起訴
個人經濟糾紛起訴。糾紛在生活中是時常發生的,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都會產生民事糾紛,對于民事糾紛而言,很多時候會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下面看看個人經濟糾紛起訴。
個人經濟糾紛起訴1一、個人向法院起訴經濟糾紛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法院將根據起訴書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予受理。而在起訴書中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也就是普通自然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且所訴訟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2、審理準備。審理前的準備需要多方來完成,人民法院在立案的五日之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而被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之后的十五日之內提出自己的答辯書。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并組成合議庭并且告知當事人,對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相應的證據。
3、開庭。在確定的時間應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相關人員。而審理的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意見征詢、法院調解、法院判決等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在立案之后的六個月之內審結該案,如果需要延長的將在院長批準后延長六個月時間。
4、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而在判決前一般都會進行民事調解,由法院組織雙方就具體問題進行司法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法院根據法律精神來進行裁定。
二、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糾紛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三、經濟糾紛起訴費用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經濟糾紛訴訟費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標準執行。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后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個人經濟糾紛起訴2一、個人經濟糾紛起訴程序是什么?
1、起訴和受理
這是經濟訴訟的首要程序,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法院將根據起訴書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受理。而在起訴書中應當具備的內容有:
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也就是普通自然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且所訴訟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管轄范圍。只有具備了以上這幾個條件才會被法院受理。
2、審理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需要多方來完成,人民法院在立案的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而被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之后的內提出自己的答辯書。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并組成合議庭并且告知當事人,對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相應的證據。
3、開庭
在確定的時間應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相關人員。而審理的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意見征詢、法院調解、法院判決等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在立案之后的審結該案,如果需要延長的將在院長批準后延長。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而在判決前一般都會進行民事調解,由法院組織雙方就具體問題進行司法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法院根據法律精神來進行裁定。
二、產生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范。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范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綜上所述,民間個人經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形式解決處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經歷經濟糾紛案件審理后,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裁定和判決,判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提出二審,義務人對于判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個人經濟糾紛起訴3經濟糾紛如何起訴
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
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
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
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個人經濟糾紛起訴流程如下:1、寫好起訴書;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后就會開庭審理;4、法院判決;5、執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么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么 ,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并不少見,由不同原因造成的各類糾紛一直都很多,人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法律手段,接下來具體看看經濟合同糾紛是什么 ?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么1一、經濟合同糾紛具體指的是什么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后,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著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
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于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經濟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1、根據合同的種類,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合同糾紛、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倉儲保管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聯營合同糾紛等類型;
2、根據糾紛引起的原因,經濟合同糾紛可分為因一方締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違約而引起的糾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存在瑕疵而引起的糾紛等。
三、經濟合同是如何界定的
1、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有履約誠意的,都是有履約能力的,否則就不會簽訂合同。而合同詐騙者則往往是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
2、行為人簽訂合同有無使用欺騙手段。合法企業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沒有適用欺騙手段,且有履約能力,一般是可以證明其有履約誠意的。但是,對于根本無意履約的合同詐騙行為而言,是不可能沒有欺騙的。
這種欺騙可以在簽訂合同之時,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以偽造票據、虛假產權等手段簽訂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對方在發覺被騙時無法追回損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簽訂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時,隱瞞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真實意圖,在獲取對方財物之后即逃匿。
3、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有履行合同誠意者,必然會努力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者一般是不會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為了騙取對方信任,以達到騙取其財物之目的。收受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之后,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論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詐騙意圖確定無疑,當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么2一、什么是經濟糾紛
1、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后,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
經濟糾紛的案件兩種分別如下:
1、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貸款合同糾紛、承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2、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建立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標的法律和普遍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組成部分。經濟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后,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后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后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后如有經濟糾紛,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后,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議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后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么3一、合同經濟糾紛能仲裁嗎
合同經濟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法律規定,除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其余糾紛可以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哪些
(一)仲裁地點
力爭在本國仲裁。不過采用在被告國仲裁較客觀、公平。若采用在第三國仲裁,一定要選擇在政治上對我友好的國家。
(二)仲裁機構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絕大部分采用機構仲裁,因此,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在哪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三)仲裁規則
按國際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則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西規則,但在法律上也允許根據雙方的約定采用仲裁地點以外的它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因此,仲裁條款中應做出明確規定。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在訂立仲裁條款時,通常都明確規定它的終局性及約束力。
(五)仲裁費用的負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仲裁費用由誰負擔。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也可另作規定。仲裁的費用,一般按爭議價值的0.1%-1%收取。
三、什么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的情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