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在于: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2、從實質上看,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時發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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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法律分析:
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許要約人可以撤消其要約,體現了法律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將其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只能在要約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進行。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2.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衍生問題:
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什么?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1、應當有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要約人與受要約人。2、明確、具體的要約內容。3、要約應當以締結合同為目的。4、要約發出的對象是明確的受要約人。5、要約應當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邀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在于,邀約的撤回是在邀約到達相對人之前作出的意思表示,而邀約的撤銷是指邀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撤銷的意思表示需要在受邀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邀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撤銷和撤回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有: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約。
有兩個條件:發出撤回的通知;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約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
撤回要約的效力是阻止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不是要約失效的原因。
2、要約的撤銷
要約生效后,相對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銷要約。
有三個條件:發出撤銷的通知;
撤銷的通知須于相對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到達相對人;
要約屬于可撤銷的要約。
三種要約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出了準備工作。
3、要約撤銷的效力
要約被撤銷后,要約失去效力,相對人喪失承諾的權利,因為承諾的對象必須始終是正在生效的要約。
要約人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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