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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2-15 00:47:27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啥區別

法律分析:1、兩種合同所對應的主體資格不相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可以都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 2、兩種合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不僅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隸屬關系;而勞務合同的雙方只存在經濟關系。 3、兩者主體的待遇不相同。 4、兩者報酬的性質不同。 5、兩種合同的用人單位義務不相同。 6、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 7、兩者受國家干預程度不相同。 8、兩者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相同。 9、兩種合同對應的糾紛處理方法不同。 10、兩者對勞動力的支配權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二、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三、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四、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五、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一、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1、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
(1)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處理;
2、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未約定仲裁協議或者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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