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條件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1、債務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的行為。 被放棄的債權、被轉讓的財產是撤銷權撤銷的標的,無論債務人放棄的是合同債權還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償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或是物權,只要債務人放棄了有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有價值的財產,都能成為撤銷的對象。 債務人的放棄、無償、低價轉讓是撤銷權產生的主動條件,即債務人有積極實施上述行為的事實,才有撤銷權行使的必要。
2、在債務人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時,要求受讓人有明知該行為可能損害出讓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的事實,在債務人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時,要求以受讓人知道為要件,否則債權人不可主張撤銷權,這是撤銷權產生的被動因素。 即被轉讓人方面的原因。
3、要求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有損害結果發生。 只有當債務人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才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
4、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為無償的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的,在債務人實施上述行為時,可能發生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的現實危險,故產生了債權保全的必要,此時債權人可能對債務人的上述行為行使撤銷權。 而無論該行為產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為無合理對價既可促使撤銷權的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要詳細的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第一,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第二,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故意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后,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一般來說,認定債務人的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之時為準。另一方面,第三人與債務人實施一定的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這就是說,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確定第三人的惡意時不必考慮。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于撤銷權的行使還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根據《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就是說,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并不是及于債務人處分行為的全部財產,而應僅限于保全債權的范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的效力。否則,勢必不正當地干涉債務人正當行為的自由。例如,債務人從事了多項處分財產的行為,涉及標的的價值達100萬元,而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僅為50萬元,則債權人只應當請求撤銷債務人從事的處分50萬元財產的行為。第二,關于撤銷之訴中的被告。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免除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實施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則原則上應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為被告。第三,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75 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于1年的規定,屬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二是關于5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的條件有: 1、 債權人和債務人 之間存在有效 債權債務關系 ; 2、債務人對財產權益進行不合理的處分;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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