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舉例:甲向乙借了一萬元,利息為10%,一年后歸還。到期之后,甲聯系不到乙,但是利息還在漲,把要歸還的錢提存,然后利息就沒有。就等于債務已經償還。
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
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公證處為法定提存部門, 人民法院是不能作為提存部門的。《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申請辦理提存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2.債之依據,如合同書、欠債憑證、司法文書等;3.如是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查找不到債權人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如要求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電函、通知等;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貨幣可采用轉帳、匯款方式交付,對不易移動的提存物應提供其名稱、種類、數量等情況的清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 債權人下落不明;(三)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公證規則》第四條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或在債務履行地申辦提存公證有困難的,可由擔保人住所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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