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是什么?是不是時間不同。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經雙方當事人要約承諾,即構成立,一般來說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的合同,合同中附有合同生產的條件或期限,只有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才生效。所以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有區別的。
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由于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這就意味著,成立一份合同,其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合意。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中規定為要約、承諾。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等內容協商一致,即達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為合同成立并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約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這里強調的是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逗贤ā返谒氖臈l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br />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逗贤ā返谝淮螌⒑贤某闪⑴c生效區分開來。這主要體現該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中。結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如下區分: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于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這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
二、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于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于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于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逗贤ā返诎藯l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于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薄案缴谙薜暮贤云谙迣弥習r生效?!彼喠⒌暮贤谒綏l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薄逗贤ā返谒氖臈l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奔匆勒辗尚姓ㄒ幰幎☉斵k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焙贤闪⒁院?,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一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點與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來說,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準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合同的無效是由于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與處理原則不同。
對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第二章關于“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定,以及證據法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將一些不符合成立條件而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如僅僅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可通過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通過解釋合同將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充分鼓勵交易(1)。而對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于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的效力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和干預,對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過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的探究來加以認定。在此情況下,因無效合同內容或形式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危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處理時就不能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據合同的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的成立是代表雙方認可和簽訂了 就是成立了 生效是合同上說明的合同生效日期和解除合同的日期或期限
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比如合同規定2011年1月15日生效,所以合同成立就是今天,但生效要到15號,但有時時間是一致的,比如約定,簽字之日起生效的,一成立就生效了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不同
一、內容判斷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二、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
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兩者雖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側重點又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別和聯系
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如批準、登記等.
二者關系如下: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準、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別?
兩者含義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基于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各自的合同權利義務形成了一致的意見,雙方在客觀上建立了合同關系。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2.兩者所屬的范圍不同
合同的成立屬于事實判斷問題,是回答有沒有合同、合同關系事實上是否存在的問題,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合意(即一致意見),就產生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至于法律會對該合同做出什么樣的評判,與合同的事實存在與否沒有關系。
合同的生效屬于法律的價值判斷問題,是對已經存在的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衡量,主要是判斷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是肯定合同效力還是否定合同效力。
3.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拓展資料: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換句話說,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 生。
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
參考資料:合同生效_百度百科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即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關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特殊情況下,如雙方另有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的,則在確認書簽訂時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況下是以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體現的是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都有依據合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則在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況下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同時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雙方約定以銀行貸款到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如銀行貸款沒有貸下來則雙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實,雙方此時約定以銀貸款到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以雙方已經簽訂了雙方為前提的,即合同已經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銀行貸款下來這個條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如約定在一方從國外歸國時,合同生效,即自該一方從國外歸國時雙方之間的合同開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從國外歸國時,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具體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種是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才生效的。前一種如《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合同,擔保法將船舶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后一種如房地產權屬登記,這種登記并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即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房屋過戶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登記,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別是《物權法》更正了《擔保法》第41條的矛盾之處,將不動產物權登記只作為抵押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抵押合同未經登記的,抵押權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1、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
2、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3、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4、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即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關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特殊情況下,如雙方另有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的,則在確認書簽訂時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況下是以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體現的是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都有依據合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則在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況下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同時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雙方約定以銀行貸款到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如銀行貸款沒有貸下來則雙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實,雙方此時約定以銀貸款到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以雙方已經簽訂了雙方為前提的,即合同已經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銀行貸款下來這個條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如約定在一方從國外歸國時,合同生效,即自該一方從國外歸國時雙方之間的合同開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從國外歸國時,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具體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種是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才生效的。前一種如《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合同,擔保法將船舶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后一種如房地產權屬登記,這種登記并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即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房屋過戶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登記,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別是《物權法》更正了《擔保法》第41條的矛盾之處,將不動產物權登記只作為抵押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抵押合同未經登記的,抵押權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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