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目的不同。行政強制的目的在于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2、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3、動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4、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5、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后,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