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的順序清償合伙企業債務:
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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