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 管轄權 就是指哪一家法院具有對特定案件有司法審判的權利,簡單說就是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轄 。 民間借貸合同 在本質上屬于 借款合同 關系。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對 民間借貸糾紛 案件均有管轄權。 首先,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實踐當中原告可以去被告 身份證 上所記載的地址,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即被告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地點的法院起訴,當被告是法人公司時,排除特殊情況,我們一般向 公司注冊 地址的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在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時從約定,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實踐中,如果出借人未按約定交付借款,則構成違約,借款人作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訴訟;反之,如果借款人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則構成違約,出借人作為接受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 一審 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標準是什么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標準: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二、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間借貸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分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民間借貸糾紛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民間借貸糾紛一般需要以下材料:借款合同、借條、收據、付款、付息憑證以及其他證據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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