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一)概念: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的權利。
(二)用益物權的特征:
1、用益物權屬于他物權、限制物權。
2、用益物權以占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內容,不包括法律上的處分權。
3、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而擔保物權為從屬物權。
4、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主要是不動產。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
這是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表現的是對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享有用益物權,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對用益物直接支配并進行收益。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
這是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表現的是對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享有用益物權,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對用益物直接支配并進行收益。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屬于他物權。《民法典》第323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1)用益物權不具備對他人之物的處分權,受到所有權人對其內容的限制。(2)用益物權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3)用益物權人欲就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進行利用,需要占有標的物,才能實現設定用益物權的目的。用益物權對促進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利用秩序、用益物權制度以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6868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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