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上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分析解答】
1、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申請批準延長;
2、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申請批準延長;
3、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申請批準延長;
4、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在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申請批準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法院對審理 合同糾紛 民事案件的時間長短,要依據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程序而定。《 民事訴訟法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一審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也就是說一般為6個月,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上級法院批準還可延長,且沒有期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一審后,如果不服判提出上訴, 二審 審理期限 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 管轄 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 管轄異議 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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