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陬^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批準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不能解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有以下幾種: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水災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發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影響到一國以至于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發的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罷工、騷亂,一些國家認為屬于不可抗力。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2、因預期違約解除。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遲延履行解除。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超過期限履行合同,債權人將不接受履行,而債務人履行遲延。又比如,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的方法予以補救。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并不是說具備這些條件,當事人必須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權利,應由當事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