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查封和扣押的范圍包含主要包含如下三個方面: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3)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行政強制查封和扣押的程序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行政強制查封和扣押的時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強制查封和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行政強制查封和扣押的范圍包含哪些?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法扣押決定書載明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三、行政強制法扣押程序
1、按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4、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5、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5)其他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返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