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糾紛怎么選擇管轄法院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涉外合同中,許多合同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涉外合同起糾紛了選擇 管轄 法院的時候,如果合同有 約定管轄 法院則依據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在不違反中國法律 法規 的規定下,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法院管轄以及法律適用。 (一)約定管轄法院。 《 民事訴訟法 》第四編涉外民事 訴訟 程序中沒有針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 協議管轄 權做出特殊的約定,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國內民事訴訟中關于當事人協議管轄的規定來判斷 合同當事人 約定的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上述五個地點中有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則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國外的法院管轄。如當事人選擇的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轄,則中國法院不應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這三類 合同糾紛 應當由中國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約定管轄。 (二)法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主要見于《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對于涉外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中國法律關于涉外合同訴訟的法定管轄規則如下: 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則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 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侵權行為 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作了如下規定:1.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原告可在與爭議有一定的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相關推薦:
標準欠條模板是怎樣的(個人欠條的標準格式范本)
個人檔案補辦流程(個人檔案丟失如何補辦流程)
2021年個人債務的清償順序是什么(債務清償的法律規定)
營業執照辦理網站(營業執照怎么辦理網上申請)
股權投資協議書模板(投資入股協議書模板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