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法解除權的規定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 合同的效力 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
二、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
1、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謂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作為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后盡早通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規定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 民法典 》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負責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 在簽訂保管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三、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并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保管費用
訂立保管合同時應當明確保管費用,否則保管會是無償的義務行為。
無償的保管行為除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明確保管物應支付的費用。
五、保管合同的終止
1、保管合同終止的原因
①因履行而終止。
②因抵銷而終止。
③因提存而終止。
④因雙方協議而終止。
五、保管合同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六、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
1、《合同法》 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
二是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①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②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③發生爭議后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簽訂了新的合同。
綜上所述,合同雙方在履行保管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來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
合同終止情形有五種:履行到期、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違約行為、不可抗力、合同目的實現。
1、履行到期:當合同中規定的履行期限到達時,合同關系即終止。例如,租賃合同中約定租期一個月,當一個月結束時,租賃合同就自然地終止了。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在合同有效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終止合同需要書面協議,即雙方當事人訂立并簽署書面的解除協議,表示雙方自愿解除合同關系。
3、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或損害,對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4、不可抗力:合同中約定的履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件無法履行,影響合同的履行目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條款要求終止合同。
5、合同目的實現: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完成了合同目的,合同關系也就自然地終止了。例如,購買商品合同中,當交付貨物、支付費用等約定的義務完成時,該合同也就隨之終止了。
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終止是指當一方或兩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因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協商解除、違約、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終止的過程。合同終止意味著合同雙方的義務關系消失,合同效力也就隨之消失,各自當事人也就不再承擔原本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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