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效力待定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的追認。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過監護人的追認,合同才有效。
無權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權人簽訂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合同才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追認之后,合同自始有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變為無效合同
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沒有經過追人權人的追認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合同就自始無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有追人權的人拒絕追認或者在一個月后還不追認的,合同就無效了。
法律還賦予了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就是善意的相對人自知道自己與對方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且還未經過追認的,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限制民事能力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要等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認后才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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