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有: 1、履行范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則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2、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約定辦理委托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 3、履行后果和風險 責任的承擔 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法律分析: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兩種合同都包含了勞力付出的內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實施一定事務的內,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攬人將承攬合同的輔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這些輔助承攬人也同樣是承攬人,而且輔助承攬人不必以承攬人名義而為承攬。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義行事的,受托人對外簽訂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托人負擔,受托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并無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受托人往往處于一種“中間人”的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相關推薦:
父母的房產和存款被大哥侵占 怎么辦(子女侵吞老人財產該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