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就合法有效。
法院單獨為這類案件設立一個案由,叫掛靠合同糾紛,專門處理這類案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車輛掛靠合同有效,合同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就是有效的。各地法院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一般是作為有效合同來審理和判決的,這既尊重了掛靠者與掛靠單位雙方真實意思,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者管理費,即因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工程價款、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管理費/承包費等而發生。因為在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包人發生 工程款 交付結算關系,發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于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另外一類糾紛是追償權糾紛,因為在 掛靠合同 中往往會約定,若因掛靠人的過錯導致被掛靠人受損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雇用人員支付 違約金 、 賠償金 等),被掛靠人可以在承擔相關責任后向掛靠人追償,即基于掛靠合同關系,被掛靠人行使追償權而發生的糾紛。那么,該類糾紛產生的 合同法 律關系的效力如何呢?根據前述《 建筑法 》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可知,法律 法規 明確否定了掛靠行為的合法性。據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 掛靠協議 因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對于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對因 無效合同 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應予沒收。所以,對被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等應依法被沒收。 然而,雖然掛靠 合同無效 ,但對于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價款的情形(實際上涉及到的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也是無效的,后面會談到。),應區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未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為什么要按以上兩種情況來區別對待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以上兩條規定了 建設工程合同 無效的前提下,對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分為兩種情形處理: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這兩條規定實際上淡化了 合同的效力 ,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為依據,而是以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為依據,驗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驗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雖然這兩條規定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但其對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也應當是適用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