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書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簽了協議書對方不履行的可以先與其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處理的。
在簽訂協議之前,我們應該明確,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來說,雙方簽訂協議時,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并且此協議必須是雙方的自愿簽訂,簽訂的內容也應當是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的,最后協議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不能夠違反法律的相關的規定和公序良俗。
簽訂協議書之后,那么雙方就需要按照協議書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有協議書對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對方協商溝通,爭取讓對方按照協議書履行相關義務;但是如果經過溝通之后,對方依然不履行的,那么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者解除相關協議約定,并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協議賠償違約金。
如果確實與對方無法溝通,需要向法院起訴,那么我們應該怎么處理呢?
起訴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的,起訴狀的內容一般包括:原被告雙方的詳細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將起訴狀提交至法院之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相關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如何解除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九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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