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變更有哪些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履行一定的程序,任何一方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是達不到變更的效果。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風險影響:勞動合同變更更應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即屬于違法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必將面臨敗訴的風險,如果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應對策略: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企業在進行勞動合同變更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進行。2.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5.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應交付勞動者一份。注意事項:“調職、調崗、調薪”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常見類型,同樣應遵守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小編的總結到此為止,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歡迎來進行咨詢,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解答你的疑惑。
法律客觀:法定變更。法定變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對相應條款進行變更。如,《勞動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就變更合同進行協商。《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如用人單位屬于這種分立或合并的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變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變更的情形出現的,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但是變更的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同時還規定了,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原勞動合同期限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勞動者因具備了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提出變更原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可以變更。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屆滿之時也不同意續簽的,雙方只能終止勞動關系,而不能變更原勞動合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續簽的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關知識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一)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二)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三)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后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五)變更勞動合同后,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這里特別要提出一個問題,就是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勞動者是否能夠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可變更合同 在我國現行《民法典》里稱為可變更、 可撤銷合同 。 一、可變更合同有以下情形: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情形包括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 合同當事人 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誤解;顯失公平。這類合同應予撤銷。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通常說的變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 未履行完畢 之前,由于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時間等變化而導致合同內容發生改變。簡單來說需要主要兩個條件: 1、變更合同是在原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基礎上,沒有合同或者 合同未成立 都不能稱之為變更合同; 2、合同變更必須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是經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定,意思是即使發現自己買的東西價格貴了好幾倍,對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滿意,一般情況下也是不可以 單方面變更 的,只能去和對方的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是依判決、裁定來變更。 三、所說的通過法院判決和仲裁機構裁定是針對以下幾種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四)一方以脅迫的手段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五)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后發現有五種情況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無法和對方協商變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 仲裁委員會 請求變更合同,當然,這種權利并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說有利的時候就讓合同繼續履行,等到發現對本身無利的時候就請求變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的一年內請求變更才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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