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個人經濟糾紛如何解決,現如今這個社會中的糾紛無疑是非常多的,當我們出現一些自己私下無法解決的糾紛時一般都會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面為大家分享個人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個人經濟糾紛如何解決1一、個人經濟糾紛通過法律如何處理
個人出現經濟糾紛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的法律途徑處理的,申請仲裁需要有仲裁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個人債務糾紛訴訟中證據的收集
到法院起訴解決債務糾紛的,如果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合同證明的,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1、通過電話錄音,如在電話里提到還錢的事,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這種其實是比較好找的,因為在兩個人關系沒有惡化之前,雙方一開始可能就還錢的事情心平氣和地討論過,因此沒有借條沒關系,所以這種錄音一定要及時收集起來。
2、通過收集短信,如短信內容里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復里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這種也相當于之前的電話錄音,對于證明借貸關系有一定的'力度,但一般不會作為認定有借錢關系的直接證據,上了法庭的話還會對短信內容進行質證。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銀行提款或者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你們之間有金錢交易,而且,這種憑證一般也是比較好調取的,若是在轉賬時不記得保存了,到銀行那也可以查詢。所以,遇到沒有寫借條的情況下,千萬不用著急,慢慢搜索能夠作為證據的東西是很關鍵的。
個人經濟糾紛如何解決2個人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四種:
一、和解。
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仲裁。
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訴訟。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個人經濟糾紛如何解決3一、個人向法院起訴經濟糾紛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法院將根據起訴書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予受理。而在起訴書中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也就是普通自然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且所訴訟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2、審理準備。審理前的準備需要多方來完成,人民法院在立案的五日之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而被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之后的十五日之內提出自己的答辯書。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并組成合議庭并且告知當事人,對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相應的證據。
3、開庭。在確定的時間應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相關人員。而審理的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意見征詢、法院調解、法院判決等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在立案之后的六個月之內審結該案,如果需要延長的將在院長批準后延長六個月時間。
4、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而在判決前一般都會進行民事調解,由法院組織雙方就具體問題進行司法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法院根據法律精神來進行裁定。
二、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糾紛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三、經濟糾紛起訴費用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經濟糾紛訴訟費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標準執行。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后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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