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哪里
有區別。應該說這是兩個概念。兩次審判的結果都沒錯,實際上是被告共同賠償,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不只有一個人在承擔責任,有多個,也就是共同承擔;但是光說共同賠償不見得就是連帶的。根據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以及民通里的相關條款,侵害人是多人共同施行的,在賠償方面,侵害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意思就是,找到侵害人當中的任意一個要求賠償,他都必須全部承擔。比如對方是三個人,法院判賠三萬,那當你找到其中的任意一個人時,他就必須得把三萬全賠給你,至于他說什么他只承擔一萬之類的,你完全可以不必理會。共同賠償中還有一類,就是普通的按份賠償,這個就是侵害人只承擔其對應的份額,不像連帶一樣,一個人先得把其他人的份額承擔了。
一般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有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事實,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發生效力,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論債權人是否就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執行。 二者的區別在于: 一是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拓展資料】
三是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四是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 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共同支付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的危害行為,并且雙方都有過錯,需要共同向被侵權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同一個債務需要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那么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呢?下面就由為你介紹關于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的相關內容。一、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在債關系方面,形成共同責任的債源只有一個債的關系,因而是單一之債;而連帶責任的債源可以是單一之債,亦可以是復數之債。 第二,在責任依據方面,承擔共同責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規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責任人之間特殊的“血肉關系”,即所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這種責任事實上無需法律加以擬制,更談不上是一種加重責任;而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或為約定或為法定,在侵權責任中往往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加重責任。 第三,在承擔責任的牽連性方面,共同責任人在以某項財產承擔責任時必然是聯動的,單個責任人的不作為勢必不能產生給付責任完成之結果;而連帶責任人中之一人的給付行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獨立導致連帶債務之消滅。 第四,在內部求償方面,由于共同責任的承擔主要是通過共同給付某項財產的方式加以實現,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不再發生內部求償關系;連帶責任則會產生內部求償的問題。 第五,在訴訟形式方面,主張共同責任的訴訟,應當是必要共同訴訟;主張連帶責任的訴訟以普通共同訴訟為常態,必要共同訴訟為例外,例如涉及個人合伙的訴訟。
二、共同責任 共同責任,共同責任是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數量的不同而對民事責任分類的一種,即兩個或更多的民事主體共同承擔一項民事責任。 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共同責任,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數量的不同而對民事責任分類的一種,即兩個或更多的民事主體共同承擔一項民事責任連帶責任是任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在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內部進行追償。而共同責任則不然。三、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對于合伙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伙債務。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的關于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可以五個方面去區別,分別是債的關系,責任的依據,責任的牽連性以及內部求償方面和訴訟形式方面,若你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律師。
共同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債的債源和承擔的責任。
債關系和承擔責任的區別是:在債關系方面:形成共同責任的債源只有一個債的關系,因而是單一之債;而連帶責任的債源可以是單一之債,亦可以是復數之債。而在承擔責任方面:共同責任人在以某項財產承擔責任時必然是聯動的,單個責任人的不作為勢必不能產生給付責任完成之結果;而連帶責任人中之一人的給付行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獨立導致連帶債務之消滅。
連帶責任的執行方式有同時式執行,轉換式執行等,其中,同時式執行:即對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被執行人實行同時發執行通知書;轉換式執行:即根據具體案件靈活采取前兩種方式并據案情隨時轉換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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