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1、須雙方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只有在當事人互為對待給付、一方不履行是導致對方履行利益無法實現的情形下,才有必要產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辯權。2、須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順序。不安抗辯權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預期利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享有的履行抗辯權,其發生的前提是權利人負有先履行義務。3、須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確切證據。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舉證責任在先履行方,其應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即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4、當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義務必須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產生的與債務人的債務有關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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