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申請; 第二,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即可以向有關 第三人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 ; 第三,如果 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及時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所承擔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異議。如果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則裁定中止執行,第三人就可以依法申請執行;如果理由不成立的,則法院會駁回第三人的異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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