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區(qū)別在哪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xié)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xié)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xié)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法律依據(j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年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作出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的主要區(qū)別
內容很多啊,這個也是我們經濟法的作業(yè),我自己都是抄書的,差不多都搬上去了。不過還沒做好,現(xiàn)在給你我找的
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兩種方式,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如兩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決爭議、解決爭議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規(guī)則,作出的法律文書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等。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qū)別:
1、提起案件和管轄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基礎,其對案件管轄權來自于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只有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仲裁機構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于法律的規(guī)定,即國家的授予,當事人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即可受理案件。另外,仲裁機構由雙方協(xié)議約定,而訴訟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當事人不享有充分的選擇權。
2、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采取聘任制。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自己信賴的仲裁員。法官由國家任命,審判人員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不能由當事人指定。
3、適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適用仲裁規(guī)則(包括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仲裁規(guī)則和當事人選擇的規(guī)則),而訴訟則必須嚴格適用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訴訟程序。
4、開庭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開為原則,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才可以公開進行。而訴訟以公開為原則,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才不公開審理;另有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法院宣告判決,則一律公開進行。
5、審級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是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訴,從而引起第二審程序,只有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第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決或裁定。 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兩種方式,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如兩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決爭議、解決爭議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規(guī)則,作出的法律文書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等。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qū)別:
1、提起案件和管轄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基礎,其對案件管轄權來自于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只有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仲裁機構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于法律的規(guī)定,即國家的授予,當事人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即可受理案件。另外,仲裁機構由雙方協(xié)議約定,而訴訟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當事人不享有充分的選擇權。
2、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采取聘任制。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自己信賴的仲裁員。法官由國家任命,審判人員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不能由當事人指定。
3、適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適用仲裁規(guī)則(包括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仲裁規(guī)則和當事人選擇的規(guī)則),而訴訟則必須嚴格適用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訴訟程序。
4、開庭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開為原則,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才可以公開進行。而訴訟以公開為原則,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才不公開審理;另有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法院宣告判決,則一律公開進行。
5、審級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是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訴,從而引起第二審程序,只有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第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決或裁定。
什么叫仲裁什么叫訴訟
訴訟仲裁是什么意思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fā)生的訴訟關系。根據(jù)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簽訂書面協(xié)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仲裁機構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xié)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fā)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xiàn);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fā)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xié)議。
仲裁和訴訟
二、訴訟和仲裁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xié)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xiàn)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fā)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fā)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二)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三)管轄的規(guī)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fā)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jiān)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jù)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qū)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四)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五)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xié)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六)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七)強制權力不同
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zhí)行,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zhí)行的措施。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經濟仲裁和訴訟的區(qū)別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者爭議發(fā)生之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zhí)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仲裁與訴訟的區(qū)別: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xié)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tǒng)一組建,其監(jiān)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xié)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guī)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民事訴訟符合規(guī)定可緩、減、免交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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