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2、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3、對合同標的物的誤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重大誤解: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下情形屬于重大誤解:
1、對與本人訂立合同的主體認識錯誤;
2、對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數量認識錯誤;
3、對合同的價款、履行方式、期限等認識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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