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只有以下5種: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的合同無效。
(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的合同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四)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五)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二、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替代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 【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民法總則調整的是民事法律關系,是其它法律的基礎。日常生活中,人們簽署買賣合同是很常見的一種民事行為。民法總則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系有待明確。(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3)、賠償損失第一百五十七條后半部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根據民法總則合同無效調整,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時候處于危困狀態時,合同無效。另外,合同簽署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合同依然沒有效力。受到損害一方有權要求撤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的合同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欺騙對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好,利用托兒共同欺騙他人,假扮訂立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預付款。
構成欺詐要有一方有欺詐的故意,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受欺詐的結果等要件。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即雙方當事人互相勾結,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價變賣國有資產,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內容上是非法的。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名為借貸、實為非法集資的合同,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的合同,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資產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也就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場地給他人進行淫穢表演、聚眾賭博、賣淫嫖娼等活動。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人們必須為某些行為或不得為某些行為,如違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合同,非法買賣麻醉藥品的合同。
六、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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