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指定辯護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強制指定辯護的情況是哪些
刑事案件中強制指定辯護的情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是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但是并沒有委托其他辯護人,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其家屬沒有為其委托辯護人,還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狀況也查不清楚,但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沒有能力委托辯護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的。
一、強制指定辯護的情況是哪些? 1、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5、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能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7、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8、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9、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有問題,有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三大情形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三、辯護權的內容有哪些?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這里的指定辯護是強制性的,意思就是并不需要經過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接受這種指定辯護,但在程序上司法機關還是要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的。可有些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像辯護人敞開心扉,那辯護人只需要按程序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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