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有什么責任
一、 擔保合同 無效時 擔保人 有什么責任 《 擔保法 》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 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債務人 、擔保人、 債權人 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在擔保 借款合同 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其二,擔保合同本身無效,與主合同效力無關。 按照《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 合同的效力 取決于以下四個要素:主體是否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的情況 1、主體不合格的無效擔保合同 在擔保借款合同中,保 證人 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 抵押 人必須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 質押 權利的債權人、持有人或享有人。除公民之間的借款的以外,接受擔保的貸款人必須是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擔保合同。此外《,擔保法》還特別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他們作為保證人簽訂的 保證合同 ,是 無效合同 。當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第三人,以自己財產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或質押的,也應確認合同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無效擔保合同 這種無效擔保合同在保證擔保中表現最為明顯。《擔保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這兩種情況下保證人之所以不承擔保證責任,是因為保證行為違背了保證人的真實意愿、違背了自愿、誠實信用的擔保原則,而保證人在締約時沒有過錯,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主合同債權人或主合同雙方當事人。此外, 如果保證人能舉證證明,系他人盜用其公章所為,也可以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人應承擔保證合同無效的責任。 3、內容不合法的無效保證合同 擔保合同可因擔保的事由不合法,抵押、質押的標的不合法,或者權利義務違反平等、公平原則而無效。 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無效擔保合同 如 房產抵押 應經登記未登記。 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屬于 締約過失責任 。依此規定,擔保人如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無過錯,就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如有過錯,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這時,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即對貸款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至于賠償責任的大小,應根據擔保人在簽訂無效擔保合同中的過錯程度,以及這種過錯與貸款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之間的因果聯系的主次來確定。一般的說,如果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出損失的1/3;如果擔保人和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不應超過損失的1/2;如果造成擔保合同無效的過錯全部在于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上文的講解,要是 擔保合同無效時 ,通常情況下擔保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要是沒有過錯的話,那么此時是不用負責的。因此各位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區分不同的情況。
擔保合同到期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擔保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優于法定。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里分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責任: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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