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告訴我代理權方面的法律問題?
我公司將做一個網絡產品的區域代理,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啊???求助高手!1、代理范圍要明確 、代理性質是獨家代理,還是總代理、代理的權利和義務要明確/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么,濫用代理權的標準應該如何認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構成濫用代理權: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二)沒有代理權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權不當,損害了被代理人的權益。
3.代理權終止后,代理人繼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代理權的,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權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職,沒有及時向外部表明作為內部關系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的,由此而產生的代理權終止后,代理人仍繼續使用代理權的情況,責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擔。
代理人沒有被授予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這其中有兩種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無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二是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為,例如將授權委托書放在代理人處,而實際上并沒有授予代理權的意圖等,而誤認為自己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即通常所說的表見代理。對于第一種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時,可行使撤回權,即撤回與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則對于雙方只需恢復原狀。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權,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絕行使追認權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擬制的追認權,從而確定相應法律后果的最終承擔者。
4.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法律行為,即自己代理,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同樣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而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該如何處置呢?可以借鑒外國有關親權的規定,限制甚至剝奪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另外進行指定,從而變法定代理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應由代理人進行賠償。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及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指定代理人應負濫用代理權的一切后果。
而作為指定機關的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不應負責任。但如果是由于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不當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有關機關或法院則應負有對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有一定的賠償責任,以作為對其失職的懲罰。
以上種種有關濫用代理權的表現情況及其濫用的法律后果,實則是對于處在失衡狀態的代理關系的一種糾正,力圖使圍繞著代理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趨向于穩定,從而維護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順暢,在最大極限上發揮代理制度的優越性。
1.0 合作范圍
1.1 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區域內作為甲方的代理商,銷售 (品牌)商務通信產品如下;
i) 授權代理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ii) 授權區域包括: (以下簡稱“指定區域”)。
1.2 以上指定區域非乙方專享的,甲方有權發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經甲方批準,乙方不能授權下級的代理商。
2.0 銷售指標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后的首批定貨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給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貨金額不低于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
2.2 本協議自簽字后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終止,經考核可轉為一級代理商。
3.0 合作原則及規定
3.1 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商,應在指定區域內積極銷售甲方的產品,發展潛在客戶和擴大市場占有率。在銷售代理產品的范圍內,應以甲方的產品為主。
3.2 乙方在進行銷售工作時,不應低價競爭,不可越區銷售,不可蓄意詆毀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用戶終止采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4.0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應以公平合理的統一價格向乙方供應質量合格的產品,提供產品銷售資料和市場信息,籌劃產品的宣傳廣告、產品演示和市場推廣等。
4.2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商務和工程技術培訓和支持,并與代理商一起組建全國性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甲方作為華北,西北區總代,在所管區域內不對最終用戶銷售。
4.3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庫存量、產品流向、銷售定單和其下級代理商的明細/銷售網點等,以供甲方審查備案,同時甲方向乙方銷售情況和庫存。
4.4 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務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可將其泄露給第三方。
4.5 甲乙雙方將按約定的銷售指標,在每季度考核進度和表現。如不能達標時,甲方可提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取銷個別或全部指定區域的代理權直至終止本協議。
5.0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應在指定區域內須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可以跨區竄貨和/或低價傾銷,如有跨區銷售,須與所管區域總代協商聯系進貨。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區域外與其他代理商競爭客戶。對于 (品牌)內部客戶和其關聯企業和甲方的主要客戶,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協議的產品與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換機競爭業務。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給予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參于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的產品宣傳和召開演示會。
5.4 為了保障用戶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應從甲方直接采購所有產品和相關配套設備/軟件,以保證產品的技術質量和正常使用。未經甲方批準,不可從第三方進行采購。
5.5 乙方應配合甲方建立全國市場信息網,及時提供準確的市場和競爭對手的信息給甲方,在商務活動中積極配合甲方推廣和銷售飛利浦通信產品及服務。
6.0 銷售行為規定
6.1 產品價格
6.1.1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價格規定,詳細價格請參見附件一。
6.1.2 (品牌)將在每年初復議價格規定,甲方將按照 (品牌)的最新價格規定以書面通知乙方。對于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于調整。
6.2 定貨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購單的形式發給甲方。每個采購單必須列明數量、產品類型和交貨時間。采購單可能還會附有關于采購、運輸的其他條款以及其他事先書面約定的條件。
6.3 付款條件
6.3.1 乙方應在采購單確認后的三(3)天內把總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匯到甲方指定帳戶,并將匯款單傳真給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應在發貨前一次付請,甲方在收到全額貨款后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6.4 交貨期
6.4.1 甲方應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內安排發貨,如對交貨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貨物丟失和損壞的情況,將由甲方負責。
6.5 保質和售后服務
6.5.1 甲方對售出產品提供十五個月(15)的保質期,從貨物發出當天始算。在保質期內,如產品在正常工作下發生故障,甲方將免費對產品提供維修服務,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如由于人為或者是操作不當或自然損耗/災害而產生的故障,乙方須負責全部的維修費用,并支付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運輸費用。
6.5.2 如由于產品的設計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軟件瑕疵而發生的產品故障,甲方將負責免費維修,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
6.5.3 在保質外,甲方將收取不高于產品代理價格百分之二十(20%)的維修費用和相關的運輸費用等,維修后的硬件將享有六(6)個月的保質期。
6.5.4 乙方須把需要維修的板子集中并按保質期分類,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將在收到板子后檢查損壞情況,在三十天(30)天內完成維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后的七(7)天內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費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權不于退還有關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內尚不能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甲方有權自行對送修的板子作出處理,以補償甲方的維修費用和相關支出等。
6.5.5 對于不能修復的板子,甲方將通知乙方征求處理意見,如乙方未能在通知發出后的三十天(30)內作出回復,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不能修復的板子,乙方無權追究。
6.5.6 乙方需為用戶提供良好的銷售和技術服務,培訓足夠的合格工程人員提供現場的產品安裝和維修服務,并貯備足量的備品備件以滿足客戶的維修和更換需要。
6.6 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6.6.1 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6.6.2 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6.6.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并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竄貨賠償金將以竄貨價款的100%作為罰金,以代理價計算,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貨源沖擊時,有權根據甲方的規定從竄貨方獲得同等的賠償。
6.6.5 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和其他有效證明,并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
6.6.6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價格體系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6.7 如遇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并追究其經濟責任。
7.0 商標使用
未經飛利浦的書面批準,乙方無權使用飛利浦的商標和/或文字標志。
8.0 保密責任
8.1 出于本協議的目的,乙方僅擁有為實施合作而參閱甲方提供的保密資料的權利。
8.2 乙方承諾不會將該等保密資料用于非本協議之目的,不會使用、披露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會向其乙方員工泄露任何屬于甲方的保密資料,除非該等員工有必要為工作的緣故而掌握該等保密資料。
8.3 乙方將對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資料的員工簽署與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協議書,并將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該等保密資料,以免使之為非雙方確定的合作內容下允許了解及掌握保密資料的員工所使用或為公眾掌握及了解。
8.4 本協議下甲方將保密資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著甲方授予乙方任何專利或版權的權利,或意味著乙方對該等保密資料擁有任何其它權利。
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雙方代理關系結束之日起三(3)年內持續有效。
8.6 如果本協議終止,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十(10)天內歸還除了為銷售現存甲方產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務文件、目錄、廣告材料、技術資料及樣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應向甲方提供與甲方有關的客戶詳細名單及相應報告,以便保證向客戶提供持續性的服務,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義進行商務活動。
8.7 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將無條件保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9.0 生效及協議的解除
9.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或文字協議。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協議中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停止該行為。如違約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內仍未改正,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提前三(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如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產或已收到破產令,或進行整頓;
9.5 乙方的股東方或控制方發生變更或乙方的業務被轉讓給其他方。
9.6 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延遲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任何一方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十(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同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采取相應措施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失部分違約方應負責賠償。在事件發生后九十(90)天內事件仍未消除的,雙方可書面協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災、政府行動、戰爭等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發事件。
10.0 爭議解決
如雙方對本協議有爭議或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1.0 通知地址
本協議首部所注明的地址,電話,傳真如有變更,任何一方應及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所導致的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12.0 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響合同剩余部分條款的效力。
13.0 協議的標題
本協議的標題僅起標識作用,不應影響本協議或任何部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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