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貸款主要是以農村信貸為主,辦理農村信用社貸款一般情況下會要求貸款人在農村信用社區域內有固定的住所、貸款人必須是農村家庭的戶主、貸款人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再者農村信用社貸款主要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或漁業等農業聲場經營。
在所在的農村信用社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應的有關資料,只要通過信用社貸款機構對你的調查,,信用社會上報相關部門貸款人的資料進行審批,等到審批通過后,信用社會跟你簽訂貸款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之后貸款人就只要等待信用社放款了。
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手續:
1、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以及貸款社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4、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含)/40%(含)以上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和)有本社認可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目的要求
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發放管理
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臺賬,并根據變更情況更換臺賬。
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臺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
第十二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后,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后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農村信用社貸款政策
百度百科-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具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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