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的債權上既有抵押物又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具體如何執行,是要具體區分不同的情況的,債權到期之后,如果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等有具體約定的,就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物的擔保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債權人就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既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有擔保債權同時以財產和人身擔保的,債務人未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擔保物權的實現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實現財產擔保的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實現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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