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經濟糾紛一般是屬于民事糾紛,是不會被判刑的,但經濟糾紛涉及到合同詐騙、破壞經濟秩序等的犯罪行為時,是有可能判刑的。主要是關于財產糾紛和人身損害兩大類的爭議,一般以金錢賠償為主。不會判刑。但是,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規定行為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糾紛不一定會拘留。
一、因經濟糾紛而產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一般不會被拘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會被法院司法拘留:
1、被執行人在法院強制執行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2、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等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強制執行的;
4、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5、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的;
6、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可能會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的可能會被刑事拘留。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3、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應轉為刑事案件辦理。
4、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5、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6、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7、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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