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起訴了但是不去的,如果是必須出庭的被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仍然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則人民法院會進行拘傳,如果不是必須出庭的被告經過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則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被告不積極應訴,一般會有以下不利的后果:1、被告不應訴,視為對自己答辯及提交證據權利的放棄。2、法院只依據原告的訴求及其所提供的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并依法作出判決。3、法院如果判決被告承擔義務,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被起訴了不去會怎么樣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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