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清理債權債務措施的方面如下:
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
2、債權清繳與財政扶持和抹賬等相結合、實施綜合清欠。
3、鼓勵企業發展,對成長性較強的生產型企業欠款,采取債權轉股權或債權轉投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法律分析:債權債務清算指清算組對被清算公司的各項往來款項進行清理和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分析: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2、債權清繳與財政扶持和抹帳等相結合、實施綜合清欠。3、鼓勵企業發展,對成長性較強的生產型企業欠款,采取債權轉股權或債權轉投資。4、規范債權轉讓方式,債權轉讓必須依法簽訂協議,辦理公證。5、明確分工。清欠目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個人,并配套相應的激勵措施。6、債權清理回收的資金、物資、股權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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