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2、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糾紛立案之后人民法院會在五天之內通知被告,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內遞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日會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 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很多,例如協商解決、調解解決,當然如果以上兩種都無法解決的,那么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一、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解決1、處理糾紛,必須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3、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通常視為無息借貸。4、定期無息借貸的處理: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5、違法借貸行為的處理: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6、保證責任的處理:在借貸關系中,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7、與合伙組織發生借貸糾紛的處理: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二、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原則都有哪些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約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4、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5、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6、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7、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三、民間借貸會產生哪些風險1、還款能力喪失。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采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鏈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2、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3、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4、借款文書不規范或干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范,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于雙方友好關系,干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民間借貸糾紛是普通的民事糾紛,作為平等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如果發生民間借貸糾紛的,是可以協商解決的或者訴訟。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民間借貸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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